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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华罪行调查]
 

    1946年,国民党司法部门发布训令,要原沦陷区法院调查日本帝国主义侵华罪行,并颁发敌人罪行调查办法。据此,华北地区各区县对敌人罪行进行了广泛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送国民党河北高等法院。
    本组档案是1946年密云县警察局的调查材料,文中的结文(甲)为受害者的控诉,结文(乙)为目击者的控诉(公布时,除结文第一件全文照录外,其余各件自具具结人姓名以下略去)。现予公布,供研究者参考。

——主编者 刘庆 赵家鼐

密云县为送敌人罪行调查表结呈河北高等法院
1946年3月23日

    为呈送事。案奉北省政府暨钧院第二五六号训令附发敌人罪行调查办法及调查表结等件,饬即遵照办理。等因。奉此,职遵即转饬所属遵照办理并布告各在案。兹据警察局长王志宽呈送敌人罪行调查表八份并结文十一份前来,经职审核无异。除再督饬所属加紧调查另文呈送外,理合将调查表、结文等件备文呈请钧院鉴核。谨呈
河北高等法院
    计呈 敌人罪行调查表八份〈略〉
                结文十一份

代理密云县县长 陈富昶


·[日本侵华罪行调查]

呈:密云县为送敌人罪行调查表结呈河北高等法院

1、调查结文(甲) 7、调查结文(乙)
2、调查结文(乙) 8、调查结文(乙)
3、调查结文(申) 9、调查结文(乙)
4、调查结文(乙) 10、调查结文(乙)
5、调查结文(乙) 11、调查结文(乙)
6、调查结文(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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